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游客前往印尼的旅游,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机票为杭州至厦门,厦门至雅加达。由于当天起飞前杭州机场遭遇大雾,航班无法正常起飞,延误五个小时后飞机才得以起飞。尽管旅行社已经预留了足够的时间,但当旅游团抵达厦门时,航班已经正常起飞,旅行社只得另外购买机票,将游客送达旅游目的地。行程结束后,旅行社要求游客承担厦门至雅加达部分机票款,游客拒绝,旅行社叫屈不已。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和游客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最大的权利是要求游客支付旅游团款,旅行社的义务则包括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其中,按照合同约定,将游客顺利送达旅游目的地、安全接回旅游出发地,是旅行社的重要合同义务,旅行社应当全面履行这项合同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游客最大的义务是支付团款,权利则是接受旅行社按约提供的服务、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2、不可抗力的作用和意义。不可抗力当然会给出行的游客和组织者旅行社带来麻烦和损失,但从法律角度看,在民事活动中,不可抗力的作用和意义,具有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免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比如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减少景点服务,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需要退还旅游景点门票、退还市内交通费用、导游费等即可。也就是说,由于不可抗力给游客造成损失,比如减少了在旅游目的地的逗留时间,游客不能因为旅游时间减少要求旅行社赔偿;由于不可抗力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比如旅行社增加的和地接社联络的费用,旅行社也不得要求游客承担。
虽然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因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这是不可抗力包含的第二重含义。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游客不可以因此拒绝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因为支付全额旅游团款是游客的合同义务。即使旅行社需要退还部分未发生的费用,这和交纳全额旅游团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样,不能由于是不可抗力,就免除了旅行社将游客送达旅游目的地的的合同义务。因此,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又没有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旅行社仍然需要承担尽快将游客送达旅游目的地的义务。所以,旅行社必须按照约定,将旅游团游客送达雅加达。
3、厦门至雅加达机票费用是否可以由旅行社和游客分担?对于该机票款如何承担,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参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由旅行社和游客来共同分担。这样额观点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只要仔细推敲,笔者以为不妥,理由如下:
(1)首先来看该法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其次,该法条适用的范围,在于旅游团游客在旅游目的地返程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处理,如果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返程机票款可以共同分担。而上述案例中,不可抗力是发生在旅游团出发期间,时间点上不吻合,就不能简单地参照适用该法条,也就不适用共同分担的原则。
4、笔者以为,厦门至雅加达的机票款应当由旅行社独立承担。理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必须双方都必须承担各自遭受的损失,而且相关的损失已经产生。既然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把旅游团送达雅加达是合同义务,那么为了履行合同义务而支出的费用,当然由义务人承担。所以,旅行社承担厦门至雅加达的机票款,也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