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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案例】旅游团返程中汽车失火责任承担分析
2016/1/7 15:12:43     来源:浙江省旅游局    作者:黄恢月    编辑:李婷婷   浏览次数:158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周边一日游,旅行社租用了长途运输公司车辆。在接近返程目的地时,部分游客提前下车。在继续的行程中,游客闻到车内有浓烈的汽油味道,游客提醒驾驶员注意,驾驶员也已察觉该情况,但驾驶员告诉游客不用急,行程马上结束。就在离终点站不足百米时,汽车突然燃烧起来,游客砸窗跳下,有一位游客脚踝受伤,最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游客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以无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有关部门鉴定的结论是,起火原因不明。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案例分析


   1、车辆失火责任性质认定。旅游车辆失火,既可以认定为违约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因为旅游车辆没有按照约定,顺顺利利地将游客运送到出发地。只要旅游车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约定的服务,除非了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旅游行程受阻,旅游车辆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同时,旅游车辆失火也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因为车辆失火,造成了游客人身伤害,就是旅游车辆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结果,旅游车辆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汽车公司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汽车公司委派的驾驶员为专业驾驶员,在服务中首先应当体现驾驶技术的专业性。当游客提出车内弥漫着汽油味道时,游客也提醒驾驶员注意;驾驶员也已经闻到汽油味道,仍然自信地继续驾驶车辆,而不是及时停车检查,导致车辆失火,造成人员损害。这是驾驶员对于车辆性能过于自信的结果,从某种程度上说,是驾驶员的放任行为导致失火事件的发生,驾驶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驾驶员是汽车公司的员工,汽车公司也就应当为驾驶员的行为负责,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然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3、旅行社要为租赁车辆的服务后果负责。汽车公司和旅行社签订租赁协议,在旅行社使用车辆期间,该车辆或者汽车公司就是旅行社包价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按照旅行社的要求为游客提供服务。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辅助人代表作为债务人的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服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等同于旅行社的行为,履行辅助人给旅行社带来的有利后果和不利后果,包括:履行辅助人的服务为旅行社带来的利润、或者因工作失误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旅行社都应当概括承受,而不是选择承受,或者仅仅承受利益,拒绝承受责任。


   4、游客主张权利时可以做出选择。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案例中的游客在具体的索赔过程中,需要根据伤害程度和自己的需求,作出两次选择。


   第一次选择,就是根据责任竞合的法律关系做出选择。《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此项规定,游客可以选择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游客必须选择以违约或者侵权作为赔偿诉求,而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既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两者不可兼得。


   第二次选择,就是选择要求车辆所在企业还是旅行社承担责任。按照上述《旅游法》的规定,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只要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服务存在过错,游客既可以要求车辆所在企业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概括承受。游客在索赔时也必须做出选择,而不是既要车辆所在企业赔偿,然后再向旅行社索赔。游客这样的索赔方式和结果,就涉嫌违反补偿性赔偿原则,在赔偿过程中可能获得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获取了不当得利。


   上述案例中,由于旅行社和汽车公司均为本地企业,游客不存在索赔的空间难度,游客选择旅行社还是汽车公司作为索赔对象,可能主要是根据对方的赔偿能力而定。在实务中,如果上述纠纷发生在长途旅游线路中,游客选择把旅行社作为索赔对象的概率较高,尤其是出境旅游中,免去空间距离给索赔造成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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