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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经营资质的交通工具安全隐患多
2012/3/7 15:22:13     来源:旅游品质保障网    作者: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3798

 
 [案件概况] 2011年4月23日,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接社社)在接待某旅游团队过程中,不顾游客安全,组织游客乘坐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竹筏游览漓江,从中非法获利4480元,并造成一游客右脚踝关节受伤,引起游客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桂林市旅游质监所通过调解,使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依约履行了协议内容。在处理旅游投诉纠纷的同时,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案件调查] 桂林市旅游局对此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阅了旅行社的相关财务资料,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固定了旅行社违法的各项证据。


 [案件分析] 桂林市旅游局在多次市场整治时,均下发通知,要求旅行社不得接待游客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且没有经营资质的竹筏。地接社明知漓江竹筏没有经营资质、存在安全隐患,却仍然安排游客前去游玩,并且向游客隐瞒了这些真实情况,置游客利益于不顾。在该项目上,旅行社向每位游客收取了220元/人的费用,而实际支付给竹筏经营者的费用为50元/人,价格明显不合理。旅行社这种不顾游客安全,向游客隐瞒安全风险,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应当予以惩处。


 [案件处理]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和认错态度,桂林市旅游局没收该旅行社的违法所得448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案件评点] 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接待服务的过程中应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交通工具,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服务的首要义务。而本案中的旅行社,在管理部门明确提示不得安排游客乘坐竹筏的前提下,置游客安全于不顾,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安排游客乘坐竹筏,其行为性质存在重大故意,主观恶性较大,理应受到处罚。只有让行为人知道违法的代价,教育行为人,才能遏止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处罚之后,行为人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对违法行为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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