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1年8月4日,我旅游执法人员在桂林市冠岩漓江码头检查时,现场查获桂林某旅行社文明路营业部招徕8位游客后,交给竹排主谢某(女)带8位游客乘坐竹排从冠岩码头至兴坪游览漓江。
[案件处理]经调查核实,旅行社的行为严重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同时旅行社还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该旅行社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点]旅行社经营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应坚持守法、诚信的原则,任何违法经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