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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对待,老年附加费该叫停
2012/3/7 15:11:10     来源:旅游品质保障网    作者:    编辑:lq   浏览次数:3426

   [案件概况] 2010年3月26日,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组团社)在组织三名游客前往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过程中,以游客三人是老年人为由,在订立合同时收取了三人老年附加费9000元(3000元/人)。当事人以收取老年附加费不合法为由将组团社起诉至桂林某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组团社额外收取老年附加费的行为违法,要求组团社退还收取的老年附加费。此后,当事人又将组团社的乱收费行为举报至桂林市旅游局,要求依法给予处罚。


    [案件调查] 桂林市旅游局对此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查阅法院审理案卷、旅游合同、收费收据等相关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确认组团社存在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的行为。


    [案件分析] 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费用时因旅游者年龄的差异,提高收费价格,违反了合同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在旅游合同上有明示,但该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案件处理] 旅行社额外收取老年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桂林市旅游局对该旅行社处以三千元人民币罚款。


    [案件评点] 本案事实清楚。由于该案件的查处有法院的民事判决在先,所以调查处理过程也相对简单,对事实的认定当事人并无异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无主观上的重大恶意,属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误区,所以在处罚幅度上给予了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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