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1年6月10日,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接社)在接待山西省大同市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组团社)委托的(JS20110609)团队过程中,将行程“漓江精华游”变更为“兴坪渔村”,涉嫌擅自变更游览行程,在阳朔县被我旅游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案件调查] 桂林市旅游局对此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团6月10日组团社委托给地接社的游览行程(传真件)是“漓江精华游”;接待导游张XX所持的地接社委派行程单上的行程也是“漓江精华游”。
询问调查中,导游张XX认可了将客人“漓江精华游”游览行程变更为“兴坪渔村”的事实,还提供了客人乘坐船只至渔村的票据佐证。地接社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同样认可了将此团行程“漓江精华游”变更为“兴坪渔村”的事实,同时,出示了事后由客人同意将“漓江精华游”变更为“兴坪渔村”的签字和组团社同意将“漓江精华游”变更为“兴坪渔村”的证明材料。
结算中,该团“漓江精华游”变更为“兴坪渔村”共产生游览费差额6300元,组团社从团款中扣除2250元,地接社从中获得利益4050元。
[案件分析] 本案尽管没有游客主张,地接社也出示了游客同意更改行程的签字和组团社同意更改的证明。但是,游客是在信息不对称、不知情的状态下签字的,组团社是利益共同体且证明材料是事后补充的,行程变更事实成立,严重损害了游客的既得利益。而且,行程变更后产生了较大的经济利益,既没有告知游客,也没有将差额款退还给游客,旅行社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欺骗游客消费证据确凿。
[案件处理] 旅行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
[案件评点] 本案事实清楚。行程变更后客人本应游览的漓江精华游未能游览到,花了漓江精华游景区的钱却看了个兴坪渔村,不但既得利益遭受损失同时也损失了经济利益。此类案件,由于地接社与组团社是利益共同体,游客对目的地旅游信息不甚了解,上当受骗不知情,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给案件调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使案件处理增加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