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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名内地游客在澳门发生纠纷案
2012/4/11 15:23:36     来源: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作者:    编辑:lq   浏览次数:3210

   【案由】2011年9月,广东某医药公司组织304名医药代表赴港澳旅游,每人缴纳费用420元,共计人民币127680元。该公司职员袁某利用多次与张某(深圳市A旅行社前员工)合作组团赴港澳旅游的便利,将该团以27680元的报价交由张某操作,其余10万元作为袁某的利润。接团后,张某为该团队中的老人和儿童缴纳25000元团费,其余客人按零团费方式,委托深圳市 B旅行社具体操作。深圳市B旅行社随即与香港C旅行社达成后者向前者倒退152000元团费(每人倒退港币500元)的接待协议、与澳门D旅行社达成每人接待费用港币180元的协议。该团在港期间,香港C旅行社以游客购物消费过低(总额约港币270000元)为由,拒绝支付先前承诺的152000元负团费,并于9月24日上午将该团队送至澳门北安码头。深圳市B旅行社随即要求张某追加每人500元人民币的费用,张某拒绝支付。深圳市B旅行社则书面通知澳门D旅行社等接待社取消团队接待任务,从而导致该团队滞留澳门北安码头。经澳门旅游局及深圳文体旅游局协调,当日晚7时许,304名游客全部返回内地,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处理】经查,张某以深圳市A旅行社的名义,非法组织招徕游客赴港澳旅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其中,深圳市A旅行社为张某与深圳市B旅行社的交易提供了公司账户,该社应对张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深圳市B旅行社在操作团队及处理304名游客澳门纠纷事件中,擅自对接待社澳门D旅行社等作出取消团队接待的指令,造成304名游客滞留澳门码头事件,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鉴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决定对深圳市B旅行社处以罚款15万元、对深圳市A旅行社处以罚款5万元并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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