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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案例】旅行社是否需要返还低价团游客中途解约的剩余费用
2016/8/3 10:27:08     来源:浙江省旅游局    作者:黄恢月    编辑:李婷婷   浏览次数:458



    一、案例简介


   游客看到旅行社发布的特价出境旅游广告,团款为1999元,就到旅行社的门市交纳了旅游团款,并和旅行社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在出团前几天,游客由于自己的原因,不再继续参加旅游行程,希望和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游客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旅行社以特价团、没有尚未发生的剩余费用为由,拒绝向游客返还剩余团款。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规定


  1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案例分析


   1、这是旅行社行业特有的现象。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游客参加旅游团旅游,在出团前解除旅游合同,游客固然会损失一定的旅游团款,但绝大部分团款将会得到返还,因为在游客看来,行程尚未开始,并没有实际感受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也就是旅行社并没有成本支出。而旅行社团队服务的特点,就是游客报名后,为了确保形行程能够顺利完成,旅行社就必须预订相关服务,及时游客尚未出团,但有些费用必须提前支出。因此,游客出团前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往往会告诉游客,大部分团款已经发生,旅行社无法返还,而且越是靠近出团时间,游客可以得到的返还越少,甚至是一分团款也不返还。实事求是地说,游客的感受没有错,旅行社的观点也不无道理。


   2、造成游客的理解和实际状况差异较大的原因。第一,是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和游客接受的服务具有一定的时间差。只要旅行社和游客达成出游协议,不论是口头的形式还是书面的形式,旅行社就必须为未来的旅游活动做准备,诸如预订机票、客房、餐饮等,尤其是在旅游旺季,履行辅助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旅行社提前预付费用,还有可能约定取消服务也不退还费用。因此,游客退团,好像旅行社也应当可以退还已经预支的费用,但事实上有时会有难度。如果是这样的情形发生,即使是游客没有享受到旅游团的实际服务,也必须为此承担费用。当游客认为损失较大时,就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第二,是许多旅行社的低价竞争模式造成的恶果。许多旅行社为了抢占客源市场,不惜以低价作为竞争手段,不少游客对于价格也格外敏感,对于服务内容似乎关注较少,仅仅停留在价格的高低上。旅行社在发布旅游广告时,该价格就低于正常的经营成本,旅行社以不支付地接费用的零团费,甚至是以地接社倒给钱的负团费的方式组团。也就是说,游客向旅行社支付团款时,所支付的团款就远远低于实际成本,一旦游客取消旅游行程,如果相关预订费用已经发生,旅行社也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给游客退还尚未发生的实际费用,因为费用早已发生、且不够成本。


   3、游客拥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按照法律规定,游客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之后,游客可以随时解除旅游合同,不需要有什么特别的理由,这就是所谓的游客拥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因为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和游客的人生自由权相关联,如果游客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就要求游客必须参加旅游活动,这是限制游客人生自由的具体表现,这和法律的基本原理相违背。在这个思路的指导下,游客解除旅游合同还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游客当然有理由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4、游客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游客的维权大概有两个渠道:第一,游客要求旅行社举证机票、客房等预定的确已经实际发生、且有必要,旅行社能够举证多少实际费用已经产生、且必要,就扣除相应的费用,将尚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游客。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即使已经发生了,旅行社仍然必须将团款全额退还给游客。虽然这样做在情理上对旅行社不公平,实体上也不公平,但旅行社必须接受这样的结果,因为造成旅行社这样的被动局面,在于旅行社的举证不能、或者举证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


   第二,旅行社能够举证全额团款已经全部实际发生,旅行社也就无需退还游客任何费用,尽管游客尚未开始真正的享受服务的实际旅游行程。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游客的费用,是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法律只是要求退还余款。如果全额退款已经实际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是否需要向游客返还余款的问题,而是无款可返,游客所谓退还费用的目的就无法实行,从情理上对于游客不公平。从另一个角度上说,作为成年人的游客,只要凭借生活常识就能判断,参加这样的低价团,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应当承受这样的后果。


   5、对于旅行社低于成本价组团的监管。旅行社低于成本组团,游客解除旅游合同,要求退还余款是民事诉求。与此同时,旅行社低价组团,还应当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从旅游行业看,对于旅行社的低价组团,有《旅行社条例》和《旅游法》等相关的规定,前者将低价组团的监管归口到价格部门,后者归口到旅游部门。笔者以为上述案例的监管应当归口到物价部门,因为旅行社纯粹是低价组团,并没有涉及到欺骗游客、私拿回扣等要素,要旅游主管部门来监管,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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