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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案例】旅行社免费提高酒店档次引发纠纷的责任承担
2016/6/29 15:39:59     来源:浙江省旅游局    作者:黄恢月    编辑:李婷婷   浏览次数:597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按照合同约定,住宿的酒店为A酒店,出团前旅行社告知游客,由于A酒店住宿已满,希望调整团队到另一个更高级的B酒店住宿,游客不需要为此支付额外住宿费用,游客表示同意。到达旅游目的地后,实际住宿的仍然是A酒店,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则认为,原合同约定就是A酒店,后来承诺提高酒店档次也没有向游客收取费用。所以,旅行社并没有违约,当然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


   1、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住宿酒店。旅游合同签订后,表明旅行社和游客就合同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当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等方式来解决问题。正如上述案例中描述的那样,旅行社无法提供原约定的A酒店,结果要么是和游客协商更改住宿酒店,要么就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旅行社和游客协商,达成了变更B酒店为住宿地点的协议,该变更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也不向游客收取额外的房费,顺利地解决了合同纠纷。


   2、旅行社重新安排游客住宿A酒店违约。虽然原合同约定游客住宿A酒店,但由于双方在抵达旅游目的地之前,已经就住宿酒店达成了变更协议,相当于旅行社和游客就住宿酒店达成了新的约定,住宿B酒店替代了原有的A酒店,已经成为新的合同内容,对于旅行社和游客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所以,旅行社就必须安排游客入住B酒店,而不是别的酒店。而事实上游客抵达后,仍然入住的是A酒店,旅行社违反了入住B酒店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缺乏依据。


   3、旅行社提供A酒店服务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旅行社的违约主要包括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为完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比如旅行社擅自减少景点服务、擅自取消餐饮服务等,即合同约定的服务完全被取消,给游客造成了损失。第二种形态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旅游服务中,旅行社虽然提供了服务,但服务存在降低服务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比如约定住宿五星级酒店,但最后住宿的实际为三星级酒店,虽然旅行社提供了住宿服务,但降低了住宿标准;同时,擅自增加购物或者擅自增加自费等,也应当包括在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范畴之内。


   4、如何计算旅游服务违约责任承担的难点所在。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如果旅行社和游客事先有违约金的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倒是简单明了,只要按照违约金的约定执行就可以,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由于旅游服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违约金的约定肯定难以面面俱到,有违约但没有违约金约定的现象比比皆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就必须具体计算出受害方的实际损失。现实中,旅游服务有时难以计算出实际损失,尤其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只能意会,难以言传,对于服务的评价和个人的体验有直接关系。既然实际损失没有办法明确地计算,事先也没有违约金的约定,游客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的请求有时就难以得到完全满足。实际损失的确存在,又不能明确主张,只能由旅游主管部门等第三人参与调解,解决两者之间的纠纷。


   5、上述案例纠纷处理的基本思路。按照《合同法》规定,旅行社需要按照补偿性原则对游客进行赔偿,即旅行社赔偿因违约行为给游客造成的实际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旅行社需要赔偿的数量,就是B酒店和A酒店之间的房费差价即可,这个规则在民事赔偿中普遍适用。由于国家旅游局出台了上述赔偿标准,该赔偿标准高于民法补偿性原则的标准,旅游主管部门在处理上述案例时,应当采用国家旅游局的赔偿标准。


   旅行社向游客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先计算出B酒店和A酒店之间的差价,支付给游客,再向游客赔偿同倍违约金。这里存在的分歧是,是以酒店的门市差价为计算单位,还是以旅行社和两个酒店的协议价格的差价为标准。按照上述赔偿标准,似乎应当以后者作为赔偿计算单位更妥,这种赔偿标准存在的难点是,旅行社举证较为困难。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以两酒店的门市差价作为赔偿计算单位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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