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包价旅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发现,旅行社仍然安排一些自费景点、购物商场,但在行程中明确告知,这些自费景点和购物商场的安排,不在旅游行程之列。游客认为旅行社的安排有违《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则认为和《旅游法》的规定不矛盾。游客和旅行社观点截然对立。
二、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三、案例分析
1、何为“指定”与“非指定”?。自从《旅游法》颁布以来,有关自费和购物安排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时至今日,仍然没有权威的说明和解释,直接导致在自费和购物的实务操作中,旅行社、游客、旅游主管部门都是从各自的角度来理解,旅行社的操作各行其是,纠纷也是不断。
按照字面理解,“指定”就是单方决定的行为,和协商相对立。在具体的操作中,就是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协商,单方确定旅游自费和购物的行为。旅行社对此可能会提出异议,自费和购物在行程中得以体现,最后还是经游客签字确认的,旅行社从来没有强迫游客签字,也从来没有强迫游客参加旅游团队,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愿,自费和购物服务事实上不存在“指定”行为,旅行社的操作符合《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的观点是否正确,和旅游行程单的性质直接关联。
2、旅游行程单的性质。目前,绝大多数旅行社使用的旅游行程单,属于格式条款范畴。所谓格式条款,就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体到旅游合同中,旅游行程单是旅行社事先拟定,并未与游客协商的单方条款。通常情况下,旅游行程单拟定后不会与游客协商,即使游客对于旅游行程单内容有异议,希望和旅行社协商修改,旅行社也不会同意。
所以,只要旅行社制定了旅游行程单,同时将自费和购物纳入了旅游行程单中,如果游客要参加该旅游线路,就必须无条件接受旅游行程单中的全部内容,包括自费和购物,否则旅行社和游客就不能达成旅游的合意。因此,自费和购物被纳入旅游行程单中,实际上就等同于旅行社事先指定了自费和购物,虽然游客最终对于旅游行程单签字确认,但这样的签字确认,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而是旅行社单方指定的结果。
3、自费项目和非自费项目的区别。所谓的自费项目,就是旅行社事先明确服务项目,由旅行社第二次向游客收费,或者由游客直接支付费用给经营者,而非自费项目的费用在门市已经收取。不论自费项目还是非自费项目,都是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两者的唯一区别是付费方式和付费时间有所不同。
4、“行程之外”的说法属于旅行社的自我安慰。旅行社为了规避《旅游法》带来的经营风险,“行程之外”的说辞是否真的能够达到目的?已经明确罗列在旅游行程单中的所有服务项目,就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就是旅行社要为游客提供的服务项目,不能由旅行社自己来确定所谓的“行程之内”还是“行程之外”。经过游客的签字确认后,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就必须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不存在可以按照所谓的“行程之内”还是“行程之外”给予不同服务的情况。
因此,旅行社认为将自费和购物列于行程之外的做法,符合《旅游法》规定的观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