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的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 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
(一) 未达到残疾程度的伤害所致的误工损失;
(二) 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三) 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二、 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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